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哪些屬于對商標中所含地名的正當使用行為?
發(fā)布時間:
2021-12-21
來源:國知局 發(fā)布時間:2021-12-21
如果他人將地名僅作為描述性使用或者陳述事實情況的使用,比如在商品配料表中表明原料產(chǎn)地或者在菜單中描述含地名的菜品名稱,主要目的在于說明商品的產(chǎn)地來源,不是將地名作為自己的商標來使用,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的,屬于正當使用商標中含有的地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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