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哪些證據(jù)不被視為《商標法》意義上的商標使用?
發(fā)布時間:
2018-09-05
發(fā)布時間:2018-09-05 10:34 信息來源:商標局
僅提交下列證據(jù),不被視為《商標法》意義上的商標使用:
1.商品銷售合同或提供服務的協(xié)議、合同;
2.書面證言;
3.難以識別是否經(jīng)過修改的物證、視聽資料、網(wǎng)站信息等;
4.實物與復制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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